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函詢使用天然氣或液化石油氣為燃料者,其適用空氣污染防制費零費率之認定程序疑義案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40074637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4 年 10 月 02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05 月 20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函詢使用天然氣或液化石油氣為燃料者,其適用空
氣污染防制費零費率之認定程序疑義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股份有限公司 104 年 9 月 10 日 104○○字第 15BA003
9D04 號函辦理(影本如附)。
二、依據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以下簡稱收費辦法)第 9 條,明定
環保機關核算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量,公私場所應提報之資料
項目;另收費辦法第 17 條規定,公私場所未依規定申報空氣污染防
制費、驗證結果錯誤或佐證資料不足等情形,環保機關得逕依其固定
污染源產品產量、原(物)料使用量、燃料使用量、檢測結果或其他
有關資料,計算其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量,核定其應繳納之空
氣污染防制費;又依收費辦法第 26 條規定,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者
,其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資料、繳費收據、相關紀錄資料及證明資料
,應保存 6 年備查。
三、本案○○股份有限公司函詢使用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以下簡稱 C
NS)規範之天然氣或液化石油氣,是否應先向環保機關申請認定為適
用零費率之燃料,方可依收費辦法規定辦理申報作業一節,說明如下
:(一)經查收費辦法內容,並未規定公私場所使用適用零費率之燃
料前,應先向環保機關事先申請,方可於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時適用
零費率。(二)公私場所應依前揭收費辦法第 9 條及第 26 條規定
,妥善保存相關紀錄資料及檢測報告等佐證資料,並提供完整資料供
環保機關參考,據以核算應繳納之空氣污染防制費。(三)倘公私場
所未能提供足夠之佐證資料,則環保機關得依上開收費辦法第 17 條
規定,逕行計算公私場所應繳納之空氣污染防制費。
四、有關符合 CNS 驗證之天然氣或液化石油氣,其佐證檢驗測定報告認
定方式,本署業於 103 年 9 月 10 日以環署空字第 1030070456
號函(諒達)函示在案,請逕依該函內容辦理。
五、本案請貴局依個案實際情形,本權責查明後逕復該公司。
|
相關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