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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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函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廠)從事化妝品之乳劑及液劑製造,是否屬本署公告第6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化妝品製造程序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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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40106922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函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廠)從事化妝品之乳劑及液劑製造,是否 屬本署公告第 6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化妝品製造 程序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 104 年 11 月 25 日中市環空字第 1040129164 號函。 二、本署公告第 6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化妝品製 造程序,其公告條件係針對從事粉劑、油劑、油膏等化妝品之製造, 且其廠房及生產設備之馬力與電熱達規定數值以上工廠者。公私場所 僅從事液劑或乳劑之化妝品製造者,則非屬本署公告公私場所應申請 、變更與設置操作許可證之化妝品製造程序。 三、有關貴局所詢已依 96 年 12 月 18 日環署空字第 0960092800 號函 及 99 年 9 月 9 日環署空字第 0990079648 號函,審核及核發固 定污染源許可證者,應如何申請註銷之疑義一節,針對已領有本署公 告第 6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化妝品製造程序 之固定污染源,倘經貴局審核其製程確屬僅從事液劑或乳劑化妝品之 製造,未涉及粉劑、油劑、油膏等化妝品之製造者,可依據固定污染 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 31 條第 6 款規定,公私場所固定 污染源非屬公告應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取得許可證 者,審核機關得廢止其許可證。本案請貴局依前述規定本權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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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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