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公司函詢浣腸劑容器是否屬本署公告列管責任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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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基字第1040100069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
內容: |
主 旨:貴公司函詢浣腸劑容器是否屬本署公告列管責任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 照。 說 明:一、依本署 102 年 8 月 5 日環署廢字第 1020066974 號「物品或其 包裝容器及其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事項二規定, 以表二規定之鋁、鐵、玻璃、紙、鋁箔包、塑膠、植物纖維及生質塑 膠等材質之容器裝填同附表所載之物品(包含成藥等 31 項),且裝 填之主要形態非袋、膜、布、箔等包裝,容器之容量未達 17 公升者 ,為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之容器(簡稱 應回收容器)。 二、依貴公司來函說明、104 年 12 月 4 日提送樣品及本署查閱衛生福 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藥物許可證暨相關資料查詢作業系統所示,貴公 司所詢浣腸劑皆為成藥,屬前述說明二公告表二列管之物品,故其塑 膠容器屬應回收容器,貴公司需申報及繳納該容器之回收清除處理費 。 三、由於前述容器,使用時可能與人體之體液與排泄物接觸,故家戶產生 者曾函釋應由執行機關清除處理為宜。 四、隨函檢還貴公司提送之樣品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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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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