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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2:25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廢/停)基於「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三十三條立法意旨,開發單位申請許可開發行為,其開發基地分別座落不同開發區位,應將不同區位面積合併計算,並以較嚴格之細目及範圍認定應否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綜字第09100246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4 月 15 日
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04 日
單位業務分類: 環境保護/環境影響評估
容: 全文內容:基於「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三十三條立
          法意旨,開發單位申請許可開發行為,其開發基地分別座落不同開發區位
          ,應將不同區位面積合併計算,並以較嚴格之細目及範圍認定應否實施環
          境影響評估。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