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所詢設備故障導致廢(污)水溢流至廠外地面水體之處分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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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1040108488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主 旨:所詢設備故障導致廢(污)水溢流至廠外地面水體之處分疑義一案,復如
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104 年 11 月 24 日修正發布,第 8 條明
定水污染防治法第 18 條之 1 第 1 項所定繞流排放,係指下列情
形之一:
(一)以專管、渠道、閥門調整或泵浦抽取方式使廢(污)水由未經核准
登記之放流口排放,或未依下水道管理機關(構)核准之排放口排
入污水下水道。但僅排放未接觸冷卻水者,不在此限。
(二)廢(污)水未經核准登記之收集、處理單元、流程,而由核准登記
之放流口排放,有下列情形之一:
1.排放廢(污)水中污染物濃度為放流水標準限值五倍以上。但氫
離子濃度指數、大腸桿菌群及水溫,不在此限。
2.排放廢(污)水中氫離子濃度指數小於 2 或大於 11 。
(三)以共同排放管線排放廢(污)水設有採樣口者,自採樣口排放廢(
污)水。
(四)取得貯留許可之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其排放水
質有第二款第一目或第二目情形之一。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繞開核准登記之收集、處理單元、流程,或
未依核准登記之放流口排放,意圖逃避主管機關從事檢測等稽查之
情形。
二、故本案放流水超標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 7 條規定,若同時構成前
述態樣,則同時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 18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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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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