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所詢「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辦法」第18條第1項第1款「基本資料」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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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1040109645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主 旨:所詢「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辦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1 款「基本資料」之定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查水措計畫核准文件或許可證(文件)中「參、水污染防治措施資料 /廢(污)水(前)處理設施資料表-六、廢(污)水(前)處理設 施之代操作者資料」僅記載代操作者名稱、聯絡電話、地址、負責人 姓名及代操作人員屬甲級或乙級專責人員之人數,其變更並無涉及實 質處理設施之變更,可將其視為基本資料變更。惟輸送泵(抽水馬達 )之增設係為處理設施之一部分,其變更應屬事前變更,無法視為基 本資料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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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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