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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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所詢已取得貯留許可屬土石方堆(棄)置場之事業申請再利用作業(乾料拌合後運銷),其再利用原料是否應登載於許可文件及變更登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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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1040109641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主 旨:所詢已取得貯留許可屬土石方堆(棄)置場之事業申請再利用作業(乾料 拌合後運銷),其再利用原料是否應登載於許可文件及變更登記程序,復 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倘再利用原料屬與廢(污)水、污泥產生量有關之生產規模,即應登 載於貯留許可文件;至於登記事項究否屬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 申請審查辦法第 18 條事實發生後 30 日內辦理變更,應視其是否有 同辦法第 18 條第 1 項各款之情形,請貴局逕依權責查核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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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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