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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2:03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所詢已取得貯留許可屬土石方堆(棄)置場之事業申請再利用作業(乾料拌合後運銷),其再利用原料是否應登載於許可文件及變更登記程序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水字第1040109641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單位業務分類: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容: 主    旨:所詢已取得貯留許可屬土石方堆(棄)置場之事業申請再利用作業(乾料
          拌合後運銷),其再利用原料是否應登載於許可文件及變更登記程序,復
          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倘再利用原料屬與廢(污)水、污泥產生量有關之生產規模,即應登
              載於貯留許可文件;至於登記事項究否屬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
              申請審查辦法第 18 條事實發生後 30 日內辦理變更,應視其是否有
              同辦法第 18 條第 1  項各款之情形,請貴局逕依權責查核認定。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