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函詢伸線製程所屬之事業定義管制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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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1040101991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主 旨:函詢伸線製程所屬之事業定義管制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本署 104 年 7 月 7 日環署水字第 1040050591 號函釋,水 污染防治事業分類及定義規定,事業同時符合二以上之事業分類及定 義者,應分別符合水污染防治法及其相關法規對各該業別之規定。 二、依放流水標準第 8 條規定,事業同時依本標準適用範圍,有二種以 上不同業別或同一業別有不同製程,其廢水混合處理及排放者,應符 合各該業別之放流水標準。相同之管制項目有不同管制限值者,應符 合較嚴之限值標準。各業別中之一種業別廢水水量達總廢水量百分之 七十五以上,並裝設有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者,得向主管機 關申請對共同管制項目以該業別放流水標準管制。 三、本案事業同時符合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之金屬基本工業、金 屬表面處理業兩項,其廢水混合處理及排放者,應符合各該業別放流 水標準,且應符合較嚴之限值標準,並辦理後續審查及管制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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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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