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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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有關廢(污)水處理設施調整池或沉澱池之上浮固體物(即浮渣)是否屬於污泥及如何合理計算污泥產生量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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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1040090816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主 旨:有關廢(污)水處理設施調整池或沉澱池之上浮固體物(即浮渣)是否屬 於污泥及如何合理計算污泥產生量一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廢(污)水處理設施調整池或沉澱池之上浮固體物,如經收集後排出 廢棄,應屬污泥。 二、目前水污染防治許可、申報之污泥產生量計算,依事業設置之廢水處 理設施單元,分別加總計算懸浮固體產生之污泥量(原廢水與放流水 SS 濃度差值與流量之乘積)、由生物處理產生之污泥量(原廢水與 放流水 COD 濃度差值與流量、污泥生殖係數之乘積)及由混凝劑產 生之污泥量(混凝劑濃度與流量、轉換係數之乘積)。前述生物處理 包含活性污泥、接觸氧化等方法,其污泥增殖係數為 0.25 至 0.4, 皆採下限值 0.25 計算;前述混凝劑,包含 PAC、氯化鐵等,其轉換 係數介於 0.153 至 0.660。 三、新列管事業得依上述計算方式,核算污泥產生量,申請水污染防治措 施計畫及許可證(文件);既有列管事業,在廢(污)水處理設施具 有足夠功能與正常操作條件下,實際污泥量與理論污泥量有明顯差異 ,可檢具相關處理水量、用電量及加藥量等紀錄或資料文件,向核發 機關辦理許可證(文件)變更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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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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