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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4:52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廢棄物再利用機構是否符合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之「廢棄物焚化廠或其他廢棄物處理廠(場)」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水字第1040086363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06 日
單位業務分類: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容: 主    旨:廢棄物再利用機構是否符合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之「廢棄物焚化
          廠或其他廢棄物處理廠(場)」,復請查照。
說    明:依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業別 26 、「廢棄物焚化廠或其他廢棄物
          處理廠(場)」,從事廢棄物處理廠(場)經營管理,並以焚化或其他方
          式處理廢棄物之公私機構或場所(不含廢棄物掩埋場及應回收廢棄物回收
          處理業),如旨揭廢棄物再利用機構之製程符合前述規定,則符合水污染
          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之「廢棄物焚化廠或其他廢棄物處理廠(場)」。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