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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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廢棄物再利用機構是否符合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之「廢棄物焚化廠或其他廢棄物處理廠(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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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1040086363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4 年 11 月 06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主 旨:廢棄物再利用機構是否符合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之「廢棄物焚化 廠或其他廢棄物處理廠(場)」,復請查照。 說 明:依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業別 26 、「廢棄物焚化廠或其他廢棄物 處理廠(場)」,從事廢棄物處理廠(場)經營管理,並以焚化或其他方 式處理廢棄物之公私機構或場所(不含廢棄物掩埋場及應回收廢棄物回收 處理業),如旨揭廢棄物再利用機構之製程符合前述規定,則符合水污染 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之「廢棄物焚化廠或其他廢棄物處理廠(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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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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