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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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有關我國「廢食用油」輸出至馬來西亞之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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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1040088135號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
內容: |
主 旨:有關我國「廢食用油」輸出至馬來西亞之相關事宜,請查照。 說 明:一、依駐馬來西亞代表處回函說明,摘述如下: (一)廢食用油輸入馬國之主管機關係依其成分性質管理。如產品含植物 油成分,進口商須向農業部植物檢疫局申請輸入許可證;又如產品 含動物油成分,則須向獸醫局申請輸入許可證。 (二)馬國為棕油生產國,多以初榨棕油作為生質燃油,不論品質或成本 ,均優於以進口廢食用油製造之生質燃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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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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