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主旨:貴局函詢非事業單位(如學校、社區、機關等)所排出之一般廢棄物廚餘清除處理機構或再利用機構資格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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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1040077169號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4 年 10 月 13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9 年 08 月 2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管理/生活廢棄物處理 |
內容: |
主 旨:貴局函詢非事業單位(如學校、社區、機關等)所排出之一般廢棄物廚餘
清除處理機構或再利用機構資格一案,復請查照。
說 明: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 14 條規定,家戶以外非事業所產生之一般廢棄物,
得由執行機關指定其清除方式及處理場所,亦得由執行機關報經上級主管
機關核准,委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辦理。爰此,非事業所排出之
廚餘,除可交由執行機關清除,亦得由執行機關報經直轄市、縣(市)政
府核准交由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之,如有再利用需求,則
應依本署公告之「一般廢棄物-廚餘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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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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