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公司函詢出口扣抵及例外扣除之證明文件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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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基字第1040081011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4 年 10 月 0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
內容: |
主 旨:貴公司函詢出口扣抵及例外扣除之證明文件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 99 年 1 月 6 日環署基字第 0990000001A 號令核釋,責 任業者扣抵其製造或輸入之責任物之營業量或進口量所需之不在國內 廢棄之證明文件,略以:「…三、責任物非由責任業者自行輸出者: (一)輸出者之出口報單。(二)責任物銷售至輸出者之各階段交易 之銷售發票。(三)輸出者出具未重複扣抵之聲明書。四、責任物非 由責任業者自行銷售至前述保稅區者:(一)海關核發予銷售至前述 保稅區者(以下簡稱銷售者)之 B1 或 D1 報單,或銷售者銷售予前 述保稅區內之事業、工廠或倉庫簽署零稅率發票扣抵聯。(二)責任 物銷售至銷售者之各階段交易之銷貨發票。(三)銷售者出具未重複 扣抵之聲明書。」,合先敘明。 二、責任業者製造或進口硬式磁碟機,應依規定申報營業量或進口量,並 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日後如有組裝經本署判定非屬列管之責任物者 ,至少應備有以下證明文件,其數量始得扣除。 (一)本署判定非屬列管責任物之公文。 (二)銷售至非屬列管責任物製造業者之各階段銷貨發票。 (三)銷貨明細(含產品名稱、型號、圖片等)。 (四)製成非屬列管責任物之製造業者出具之聲明書。 三、貴公司製造或進口責任物(硬式磁碟機)非自行輸出者(間接出口) ,應備妥說明二規定之證明文件,始得申報出口扣抵;倘有組裝於非 屬列管之責任物者,於備妥說明三之證明文件,則可申報例外扣除。 前述兩種情形併存時,請擇一申辦抵扣事宜。 四、如仍有其他營業量申報、繳費問題,可撥打本署營業量申報輔導專線 02-23705888 物品類轉分機 3419、3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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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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