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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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貴轄○○公司未取得地政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證明文件,是否得逕予核發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證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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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40054216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4 年 07 月 23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轄金○砂石股份有限公司未取得地政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證明文 件,是否得逕予核發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證疑義案,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 104 年 7 月 6 日中市環空字第 1040068544 號函。 二、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 5 條第 1 項及第 11 條規定,公私場所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證時 ,應填具申請表,連同經技師簽證之空氣污染防制計畫,向審核機關 為之;於取得設置許可證後,始得進行固定污染源設備安裝及建造, 並依許可證內容進行設置或變更。 三、另依管理辦法第 12 條第 1 項及第 16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 公私場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4 條第 2 項規定申請固定污染源操 作許可證時,應檢具包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或營運之 相關證明文件影本等文件,向審核機關為之;經審核機關審核通過後 ,於領取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時,應檢具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登 記或營運之許可文件。據此,公私場所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 可證應檢具之文件,及審查機關之審查核發程序,應依管理辦法相關 規定辦理。 四、本案該公司倘因違反法令而未能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或營 運許可文件之原因,致無法取得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係屬可歸責 於該公司,自無國家賠償之問題。至於該公司作為土石堆置場所之土 地,倘不符合地目使用相關規定,應由相關主管機關依法處理。本案 請貴局依個案實際情況,查明後本權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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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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