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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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貴轄○○有限公司函詢該公司是否屬本署公告第1批至第8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非鐵金屬二級冶煉程序或非鐵金屬鑄造程序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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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40048252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4 年 07 月 03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轄○○有限公司函詢該公司是否屬本署公告第 1 批至第 8 批公私場 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非鐵金屬二級冶煉程序或非鐵金屬鑄造 程序疑義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有限公司 104 年 6 月 16 日○○(空)字第 104060506 號函辦理(影本如附)。 二、依本署公告第 1 批至第 8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 可之固定污染源,其有關非鐵金屬二級冶煉程序,係指以非鐵金屬為 原料,從事鋼鐵以外各種金屬之冶煉,且其所有電爐、反射爐及熔解 爐(含坩鍋爐)之總設計容量或總實際處理量達一定規模者。另有關 非鐵金屬製品鑄造程序,係指以非鐵金屬為原料,從事各種金屬製品 (如鋁、銅、鉛、鋅、鎂等)之熔解或鑄造,其所有電爐、反射爐及 熔解爐(含坩鍋爐)之總設計容量或總實際處理量為 500 公斤/批 或 500 公斤/小時以上,且其廠房面積大於 50 平方公尺以上及生 產設備之馬力與電熱合計達 2.25 千瓦以上之工廠者。管制重點主要 在規範公私場所利用高溫將非鐵金屬材料融化成液態,從事熔煉、冶 煉或鑄造程序排放金屬燻煙、粒狀污染物、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等空 氣污染物,應妥善作好空氣污染防制措施,以保護民眾生活環境品質 。 三、本案貴轄○○有限公司函詢該公司是否屬本署公告之非鐵金屬二級冶 煉程序或非鐵金屬鑄造程序一節,倘其以廢料、不良品或下腳料等非 鐵金屬原料經電爐、反射爐及熔解爐(含坩鍋爐)進行純化或改變金 屬成分之製造程序,則屬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非鐵金屬二 級冶煉程序;另倘該公司僅從事各種金屬製品(如鋁、銅、鉛、鋅、 鎂等)之熔解或鑄造,其總設計容量或總實際處理量達一定規模,且 其廠房面積大於 50 平方公尺以上及生產設備之馬力與電熱合計達 2.25 千瓦以上之工廠者,則屬非鐵金屬製品鑄造程序。本案請貴局 依個案實際情形查明後,本權責逕復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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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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