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貴局函詢所轄○○股份有限公司纖維總廠(以下簡稱○○公司)空氣污染防制費製程排放係數引用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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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40047559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05 月 20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局函詢所轄○○股份有限公司纖維總廠(以下簡稱○○公司)空氣污染
防制費製程排放係數引用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 104 年 6 月 9 日環空字第 1040008146 號函。
二、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 10 條規定,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之固
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量推估方式,包括符合規定之連續自動監測
設施監測資料、檢測結果、公告之空氣污染物排放係數及控制效率,
以及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排放係數或替代計算方式。
三、另依本署公告「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揮發性有
機物之行業製程排放係數、操作單元(含設備元件)排放係數、控制
效率及其他計量規定」附表規定,其他塑膠製品製造程序之揮發性有
機物(以下簡稱 VOCs) 排放係數(以下同)為 2.368 公斤/公噸
(原料使用量);聚酯樹脂化學製造程序為 0.250 公斤/公噸(產
品生產量);合成纖維加工程序為 0.360 公斤/公噸(產品生產量
);塑膠皮、板、管材製造程序為 0.539 公斤/公噸(原料使用量
),法有明定。
四、本案○○公司依貴局檢附資料係以對苯二甲酸(PTA) 及乙二醇(EG
)為原料,以化學合成方式從事聚酯樹脂之生產,另該公司再以相同
原料進行包括射出成形、壓出及捲取等程序,從事聚酯棉、膠片及安
全瓶等產品製造。依前述實際操作情形,該公司之生產流程屬分段式
操作,應使用不同製程排放係數,即以對苯二甲酸(PTA) 及乙二醇
(EG)為原料,以化學合成方式從事聚酯樹脂之生產,其 VOCs 排放
係數為 0.250 公斤/公噸(產品生產量)計算 VOCs 排放量;另以
相同原料進行包括射出成形、壓出及捲取等程序,從事聚酯棉、膠片
及安全瓶等產品製造,則屬適用塑膠皮、板、管材製造程序之排放係
數為 0.539 公斤/公噸(原料使用量),該公司應依實際排放量據
以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
五、本案倘該公司認為本署公告之排放係數相較於該公司製程排放有高估
之虞,則得依前揭收費辦法第 10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提出自
廠係數之申請,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依核定之自廠係數計算申報
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及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本案請貴局依個案實際
情形,本權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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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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