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函詢其紙製造程序之排放管道是否需符合「檢查鑑定公私場所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之採樣設施規範(以下簡稱採樣設施規範)」之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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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40071535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4 年 09 月 16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函詢其紙製造程序之排放管道是否需符 合「檢查鑑定公私場所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之採樣設施規範(以下簡稱採 樣設施規範)」之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后里分公司 104 年 8 月 31 日隆后廠 字第 15106 號函辦理(影本如附件)。 二、依採樣設施規範第 1 點、第 4 點及第 5 點規定,公私場所排放 管道應設置便於各級主管機關檢查及鑑定其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之安 全採樣設施,並依採樣孔設置、採樣平台及設施規範執行。管制重點 為所有公私場所排放管道皆應設置符合安全並具代表性採樣位置之採 樣孔及採樣設施,供主管機關稽查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 三、另採樣設施規範第 6 點規定,係針對公私場所適用削減率或處理效 率標準之固定污染源,因需同時採集其空氣污染防制設施前後端之排 放空氣污染物濃度,除其空氣污染物防制設施後端應依本規範設置採 樣設施外,其空氣污染防制設施前端之排放管道,亦應依本規範設置 安全採樣設施。又依同規範第 8 點規定,污染源倘因故未能依本規 範設置採樣設施時,應參考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空氣污染物標準 檢測方法規定,並提書面資料說明,經主管機關認可。 四、本案○○股份有限公司后里分公司之紙製造程序排放管道,如有排放 異味污染物等空氣污染物,依前揭規定,皆應依採樣設施規範設置安 全採樣設施(包括採樣孔、採樣平台等)。倘該公司固定污染源依採 樣設施規範第 4 點與第 5 點設置採樣孔或採樣平台確有困難者, 得參考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排放管道中空氣污染物標準檢測方法 規定,提出書面資料說明,經貴局認可後為之,非指可直接以「異味 污染物官能測定法—三點比較式嗅袋法(NIEAA201.14A)」周界或環 境中採樣方式取代排放管道之採樣。本案請貴局依個案實際情形判定 後,逕復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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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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