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函詢電力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及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相關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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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40064901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4 年 08 月 10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函詢電力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及固定污染源空 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相關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股份有限公司 104 年 7 月 13 日○○字第 15810016564 5 號函辦理(副本諒達)。 二、本署考量電力設施各機組於起火期間或停車期間之操作特性及污染防 制技術可行性,於 103 年 12 月 1 日修正發布電力設施空氣污染 物排放標準(以下簡稱電力業排放標準),明定汽力機組及汽電共生 設備鍋爐起火期間,係指自啟動點火裝置至排氣中含氧百分率達 8% 之操作期間;另於起火期間及停車期間,其排氣中各種空氣污染物濃 度以未經稀釋之排氣含氧百分率實測值為參考基準;並新增防制設備 維修期間定義及適用排放標準,以符合管制現況。 三、另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以下簡稱 C EMS 管理辦法)附錄 12(四)2.(2)資料識別碼說明,固定污染源 於起火期間或停車期間,尚屬非正常運轉進行發電,其連續自動監測 設施資料辨識碼得以「00」標示。 四、因電力業排放標準管制對象之固定污染源連續自動監測設施,應依電 力業排放標準第 5 條規定,於起火期間及停車期間,排氣中各種空 氣污染物濃度以未經稀釋之排氣含氧百分率實測值為參考基準,爰應 進行其數據擷取與處理系統(DAHS,DataAcquisitionandHandlingS- ystem) 汰換變更作業,如尚未進行 DAHS 汰換變更作業,應向貴局 提出申請,另因前揭 DAHS 汰換變更,涉及 CEMS 管理辦法第 9 條 公私場所監測設施汰換,應依 CEMS 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如業者 申請監測設施汰換係為符合排放標準規定及實際現況,申請期間仍尚 符合 CEMS 管理辦法相關規定。 五、本案貴轄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汽電共生設備鍋爐,倘係屬電力 業排放標準及 CEMS 管理辦法管制對象,如認為起火期間及停車期間 ,除依排氣中含氧百分率外,其連續自動監測設施需輔以其他參數條 件進行判定,或有增加防制設備維修期間之參數條件必要,得依 CEM S 管理辦法第 9 條規定進行公私場所監測設施汰換作業,於所提報 監測設施確認報告書中描述增加之參數條件及使用時機,經貴局核可 後適用,汰換其間並應保存所有監測記錄原始數據,做為判定起火、 停車期間或防制設備維修期間之排放濃度是否符合電力業排放標準依 據。另該公司所提起火期間或停車期間適用之資料辨識碼及相關規定 ,將納入 CEMS 管理辦法修正草案研修參考。 六、有關○○股份有限公司所提貴局 104 年 6 月 4 日派員查核該公 司○○廠查核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相關疑義一節,查本署 104 年 1 月 26 日環署空字第 1040002062 號函釋內容略以:「…環評承諾之 排放值,係以正常操作情況下之排放限值,對於特殊情況,例如電力 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所提及緊急備用電力設施、起火期間、停車 期間及防制設備維修期間之排放標準,環評法皆未規範,應依該排放 標準規定辦理。」有關該廠氮氧化物排放濃度限值及是否屬防制設備 維修期間認定,仍應依該廠環評書卷內容及現場實際情形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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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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