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局函詢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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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1040057595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4 年 08 月 03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管理/環境衛生 |
內容: |
主 旨:貴局函詢廢棄物清理法第 27 條第 2 款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本署 97 年 5 月 6 日環署廢字第 0970031625 號函(如附件 )說明三,略以:倘營建剩餘土石方依「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 及相關法規規定合法處理者,均不以廢棄物認定,未依該處理及相關 法規方案規定處理而「隨意棄置」,「致污染環境」者,始認定為違 反廢棄物清理法第 27 條第 2 款規定之行為。是以,本案營建剩餘 土石方處理方式是否符合「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及相關法規規 定,是否隨意棄置等,應由營建剩餘土石方之權管機關先予查明、認 定。 二、有關廢棄物清理法之「污染環境」一詞,環保主管機關得藉由環境受 體(例如空氣、水、地下水、土壤等)相關法規及個案情形與事實證 據,本於權責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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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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