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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1:39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為避免陸源垃圾污染海洋,並維護漁港區域環境衛生,請貴府督促 相關單位負清理維護之責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1030107645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
單位業務分類: 環境管理/環境衛生
容: 主    旨:為避免陸源垃圾污染海洋,並維護漁港區域環境衛生,請貴府督促相關單
          位負清理維護之責,請查照。
說    明:漁港碼頭(含交通碼道)之一般廢棄物,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11 條第 1  
          款之規定,由各該區土地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負責清除。另依漁港法
          第 13 條規定,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辦理或委託漁港所在地漁會、其他法
          人或團體辦理各漁港公共設施管理及維護工作,第 17 條、第 18 條並明
          定禁止投棄廢棄物行為之權責。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