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轄○○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建議本署通盤考量環保法規相互衝突之 處,俾利事業單位有所依循之法規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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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40002062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4 年 01 月 26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轄○○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建議本署通盤考量環保法規相互衝突之處,俾 利事業單位有所依循之法規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104 年 1 月 7 日和電(104) 安字第 001 號函辦理(影本如附)。 二、本署對於相關環保法規內容之研擬,均考量各行業別之污染特性(特 殊狀況)或困難之處,給予適當之緩衝期或配套措施,以減少對於事 業單位之衝擊;對於各環保法規之間可能產生之衝突(競合)問題, 則依法制作業程序辦理各項事宜,事先予以瞭解及避免其發生,以訂 定合理、可行之法規,供業者遵循。 三、本案○○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來函所述環境影響評估法(以下簡稱環評 法)未考量特殊狀況,致事業單位無所適從一節,說明如下: (一)涉及裁罰方面: 1.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或所載內容如較其他法規要求更嚴格者, 係表示當地環境之敏感性及特殊性,必須採更嚴格之標準予以保 護,因此違反者即依環境影響評估法處罰。 2.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或所載內容如僅屬依其他法規辦理時,僅 為提醒、告知開發單位後續應注意事項,若有違反該法規,則應 以該法規予以處分。 (二)涉及監測、檢驗、緊急應變或排放量計算方式:環評法未訂定相關 規定,依環評法第 1 條後段「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 之規定」,應依各專業法規所定之方式辦理;如各專業法規所准許 之誤差範圍,後續環評監督亦應一體適用。 (三)環評承諾之排放值,係以正常操作情況下之排放限值,對於特殊情 況,例如電力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所提及緊急備用電力設施、 起火期間、停車期間及防制設備維修期間之排放標準,環評法皆未 規範,應依該排放標準規定辦理。 四、本案請貴局依個案實際情形本權責查明事實後,逕復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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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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