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其揮發性有機液體儲存程序於許可試車 檢測之操作條件及適用定期檢測頻率之相關規定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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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30107789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4 年 01 月 0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其揮發性有機液體儲存程序於許可試車檢測之 操作條件及適用定期檢測頻率之相關規定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貴轄○○股份有限公司 103 年 12 月 18 日○ 103 字第 089 號函(副本諒達)辦理。 二、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 29 條第 1 項規定,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因產能或產品變動快速, 須持續申請許可產能異動或變更者,得一次申請未來 5 年內將達成 之產能條件許可或與空氣污染物排放有關之原(物)料、燃料使用量 之最大操作條件許可。其進行試車或檢測時,得以一定製程條件作為 操作條件,不受第 18 條規定之限制。又依管理辦法第 30 條規定, 公私場所依前條規定取得操作許可證者,其屬產能變動快速者或產品 變動快速者,其操作應符合規定,且不受第 22 條所定 10 %容許差 值之限制。管制重點主要在規範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產能或產品變動 快速之固定污染源操作特性,對於產能或產品變動快速之業別,得申 請未來 5 年內將達成之最大產能或最大操作條件作為許可操作條件 ,以確保空氣污染防制設施仍有效處理空氣污染物至符合標準。 三、有關貴轄○○股份有限公司所詢其揮發性有機液體儲存程序於許可試 車檢測之操作條件及適用定期檢測頻率之相關規定疑義一案,倘該公 司係依管理辦法第 29 條及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取得操作許可證, 則其許可試車檢測之操作條件及適用定期檢測頻率之相關規定,本署 業於 100 年 7 月 26 日以環署空字第 1000056548 號函解釋在案 (諒達),另倘該公司揮發性有機液體儲存程序已非屬前述管理辦法 所定產能變動快速者或產品變動快速者,則應依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 理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異動,並修正其許可試車檢測之操作條件及 定期檢測頻率。本案請貴局依個案實際情形,本權責查明後逕復該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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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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