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函提其M02鋼鑄造程序之電弧爐戴奧辛排放 檢測方法替代方案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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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30086067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函提其 M02 鋼鑄造程序之電弧爐戴奧辛排放檢測 方法替代方案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股份有限公司 103 年 9 月 11 日(103) ○○字第 902 48-0360 號函辦理(影本如附)。 二、依煉鋼業電弧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以下簡稱排放標準)第 7 條規定,電弧爐戴奧辛檢測應以 3 次算術平均值超過第 5 條排放 標準值時,即認定該電弧爐之戴奧辛排放不符合本標準之規定。前項 檢測,第 1 次採樣與第 3 次採樣時間間隔不得超過 1 個月,每 次採樣時間應涵蓋電弧爐 2 爐次以上之操作循環;其採樣及測定方 法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增修訂公告之方法;未能依中央主管機關增修訂 公告之方法,進行採樣及測定者,得提出替代之檢查鑑定方法送中央 主管機關申請審查,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後,以經認可之檢查鑑定方 法為管制依據。 三、查排放標準規範電弧爐戴奧辛檢測之每次採樣時間應涵蓋電弧爐 2 爐次以上之操作循環,係基於電弧爐之熔煉特性,其熔煉過程之氣體 組成變動極大,為掌握完整操作循環之排放情形,乃規定每次採樣時 間應涵蓋電弧爐 2 爐次以上之操作循環,以確保採集之樣品足以代 表熔煉循環的排放情形。另查採樣前之廢氣性質測定及其後之樣品清 洗回收等作業,所需時間不致太長而導致單 1 次採樣無法於 1 日 內完成,公私場所依本署公告「排放管道中戴奧辛類化合物採樣方法 」(以下簡稱採樣方法)於 1 個月內完成 3 次採樣即符合排放標 準規定。 四、本案○○公司依排放標準第 7 條規定,向本署申請其鋼鑄造程序之 電弧爐戴奧辛排放檢查鑑定方法替代方案,經審查該公司所提因排放 標準規定,導致無法進行廢氣性質等檢測分析之問題內容,尚未涉及 檢測方法技術,非屬未能依本署公告採樣方法進行採樣及測定之情形 。請貴局依前揭原則及個案實際情形,本權責查明後逕復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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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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