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其揮發性有機液體儲存程序所屬未達公 告規模之鍋爐蒸氣產生程序,是否需納入原操作許可異動申請資料之疑義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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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30076640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3 年 09 月 29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其揮發性有機液體儲存程序所屬未達公告規模 之鍋爐蒸氣產生程序,是否需納入原操作許可異動申請資料之疑義案,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股份有限公司 103 年 9 月 12 日匯 103 字第 064 號 函(副本諒達)辦理。 二、依本署公告第 1 批至第 8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 可揮發性有機液體儲存程序,係指:(一)同一公私場所從事揮發性 有機液體儲存及裝載操作,且其儲槽總設計或實際儲存量為 25,000 公秉以上者。(二)以 200 公升(或 53 加侖)以下儲存桶,儲存 揮發性有機液體者,不在此限。管制重點主要規範公私場所揮發性有 機液體儲槽在儲存、裝卸料操作期間,應妥善做好揮發性有機物污染 防制工作。 三、本案貴轄○○股份有限公司所提現有符合前揭公告條件之揮發性有機 液體儲存程序,及 3 座蒸氣蒸發量皆為 1.8 噸/小時未達公告條 件之燃油鍋爐,並因特殊儲轉物料之物理性,須以鍋爐產生之熱能供 給 4 座特定化學品儲槽及管線輸儲作業加熱保溫使用,是否需納入 原操作許可異動申請資料,倘該鍋爐供熱之目的係為揮發性有機液體 儲存程序輸儲作業之必要操作,則此鍋爐蒸氣產生程序與揮發性有機 液體儲存程序係屬製程上下游之關係,為確保該公司製程資料之完整 性及有效掌握該製程空氣污染物排放情形,於申請揮發性有機液體儲 存程序許可證異動時,仍應將鍋爐蒸氣產生程序一併納入該製程辦理 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申請。本案請貴局依個案實際情形,本權責查 明後逕復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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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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