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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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函詢本署公告第2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食品 製造/處理程序所指從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之生產者及公告第4批飼料製 造程序之適用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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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30071497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3 年 09 月 1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函詢本署公告第 2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食品製造 /處理程序所指從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之生產者及公告第 4 批飼料製造 程序之適用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 103 年 8 月 27 日高市環局空字第 10340063800 號函。 二、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4 條規定,公私場所具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 公告之固定污染源者,應依規定取得設置或操作許可證方得設置、變 更或操作,並應依許可證內容進行設置、變更或操作。另依本署公告 「第 1 批至第 8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 污染源」公告事項及其附表規定,民國 83 年 5 月 25 日公告第 2 批食品製造/處理程序,適用新設及變更固定污染源,公告條件「… 四、從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之製造、加工及分裝之生產者。僅從事加 工或分裝者,不在此限。」;民國 84 年 9 月 16 日公告第 4 批 飼料製造程序,適用已設立固定污染源,公告條件「…從事飼料或飼 料添加物之製造、加工分裝之生產,…僅從事摻配或分裝者,不在此 限。」 三、本署指定公告應依規定申請設置或操作許可證之固定污染源,主要係 考量該類污染源之操作過程有污染環境之虞,乃要求其應主動向環保 主管機關提出許可申請,於審查通過合乎管制要求後,始准設置、變 更或操作,以達事前預防污染之目的。針對飼料製造程序之管制,於 第 2 批公告之適用對象為新設及變更固定污染源,第 4 批公告之 適用對象為已設立固定污染源,管制重點均係針對飼料製程之粉碎、 配料、混合、篩選及包裝作業過程,可能產生之粒狀污染物及臭味加 以管制,排除對象均為僅從事摻配或分裝之簡易加工作業之業者。 四、本案依前揭規定及來函所述公私場所之製程內容,其中攪拌、加熱、 研磨、加壓等製程過程中,有產生粒狀污染物及臭味之虞,已涉及飼 料製造生產,倘查獲已設立者,屬本署公告第 4 批應申請設置、變 更及操作許可之公私場所。本案請貴局依個案實際情形查明後,本權 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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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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