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股份有限公司函詢電力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有關起火期間或停車期間相關規定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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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40013472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4 年 03 月 11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股份有限公司函詢電力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有關起火期間或 停車期間相關規定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股份有限公司 104 年 2 月 12 日電環字第 1048006 427 號函辦理(影本如附)。 二、本署考量電力設施各機組於起火期間或停車期間之操作特性及污染防 制技術可行性,於 103 年 12 月 1 日修正發布電力設施空氣污染 物排放標準(以下簡稱排放標準),明定起火期間及停車期間之定義 及適用標準,並規範起火期間及停車期間排氣中各種空氣污染物濃度 以未經稀釋之排氣含氧百分率實測值為參考基準。 三、依 CEMS 管理辦法附錄 12 (四)2.(2) 資料識別碼說明,固定污 染源於起火期間或停車期間,尚屬非正常運轉進行發電,其連續自動 監測設施資料辨識碼得以「00」標示。 四、因排放標準管制對象之固定污染源連續自動監測設施,應依排放標準 第 5 條規定於起火期間及停車期間排氣中各種空氣污染物濃度以未 經稀釋之排氣含氧百分率實測值為參考基準,爰應進行其數據擷取與 處理系統(DAHS,Data Acquisitionand Handling System) 汰換變 更作業,如尚未進行 DAHS 汰換變更作業,應向貴局提出申請,另於 汰換變更期間,並應保存所有監測記錄原始數據,做為判定起火或停 車期間之排放濃度是否符合排放標準依據。另因前揭 DAHS 汰換變更 ,涉及 CEMS 管理辦法第 9 條公私場所監測設施之連線設施汰換, 應依 CEMS 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如業者申請連線設施汰換變更係 為符合排放標準規定及實際現況,申請期間仍尚符合 CEMS 管理辦法 相關規定。 五、另電力設施各機組於某小時同時有「起火期間或停車期間」及「正常 運轉期間」適用標準疑問一節,考量前述時段之起火期間及停車期間 內電力設施機組操作特性及污染防制技術可行性,確有超過正常運轉 期間排放標準之情事,故電力設施各機組於某小時同時有「起火期間 或停車期間」及「正常運轉期間」,該小時應適用起火期間及停車期 間之排放標準。 六、有關○○○○股份有限公司建議修改 CEMS 管理辦法,增訂起火期間 或停車期間適用資料識別碼及修改全幅設定相關規定等,將納入 CEM S 管理辦法修正草案研修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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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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