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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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有關鄉鎮公所雇用臨時清潔人員能否依據「中華民國99年11月15日環署廢字第0990099723號地方機關清潔獎金支給要點」發放清潔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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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1030064282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3 年 08 月 13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綜合規劃 |
內容: |
主 旨:有關鄉鎮公所雇用臨時清潔人員能否依據「中華民國 99 年 11 月 15 日 環署廢字第 0990099723 號地方機關清潔獎金支給要點」發放清潔獎金, 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本署 99 年 11 月 15 日環署廢字第 0990099723 號函頒之地方機關 清潔人員清潔獎金支給要點第 2 點規定略以,清潔獎金之支給對象 ,指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實際從事清理廢 棄物清理法第 2 條規定一般廢棄物之下列清潔人員:(一)清運垃 圾人員…(五)其他經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 所核實認定之人員。 二、本署 103 年 7 月 30 日環署廢字第 1030060168A 號修正地方機 關清潔獎金支給要點(諒達),並自 104 年 1 月 1 日生效。前 開支給要點第 2 點第 1 款規定:「本要點清潔獎金之支給對象為 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實際從事清理廢棄物之下 列清潔人員:一、從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訂定『地方清潔人員設置參 考原則』附表一所列工作項目之人員。」,前開原則所稱清潔人員, 係指廢棄物清理法所稱執行機關內實際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及環境 清潔維護等相關之人員,包括隊員、技工、工友、駕駛、臨時工、代 賑工等。 三、綜上,來函所詢各區清潔隊臨時人員如實際從事清理一般廢棄物,則 符合前開清潔獎金支給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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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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