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貴局函詢有關販賣毒性化學物質予未領有該核可濃度之運作廠家,是否違反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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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毒字第1030060007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3 年 08 月 06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01 月 0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化學物質管理/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 |
內容: |
主 旨:貴局函詢有關販賣毒性化學物質予未領有該核可濃度之運作廠家,是否違
反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本署意見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局 103 年 7 月 18 日彰環綜字第 1030036305 號函。
二、經查本署 101 年 4 月 13 日環署毒字第 1010027741 號解釋函說
明二內容:「運作人販賣毒性化學物質給下游廠商時,應核對下游業
者提供之核可文件登載之濃度,須與實際販售產品濃度作核對;倘下
游廠商取得之核可文件登錄之濃度為單一濃度者,則販售之毒性化學
物質濃度予該下游廠商須符合其單一濃度;倘下游廠商取得之核可文
件之濃度為區間範圍,其販售毒性化學物質濃度予該下游廠商則須符
合該下游廠商核可之濃度區間範圍。」及說明三內容:「又當毒性化
學物質之標準品,每次生產濃度不同,則建議申請核可文件時濃度亦
以區間範圍申請,並應依實際檢驗結果製作濃度紀錄。」
三、請 貴局據上開函文依現場實際情形查察該販賣業者並督導下游廠商
變更其核可文件,倘查有違法情事,請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相關規
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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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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