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函請將民眾建議機車定檢期間已實施不定期檢驗視為完成定檢納入 修法參採一案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30061636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3 年 08 月 06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移動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函請將民眾建議機車定檢期間已實施不定期檢驗視為完成定檢納入修法參 採一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貴局 103 年 7 月 24 日中市環空字第 1030075979 號函辦理。 二、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空污法)第 40 條規定「使用中之汽 車應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機車實施排氣定期檢驗係 確認機車當下污染狀況是否符合排放標準,機車經檢驗合格後,需仰 賴車主日常保養,方能維持良好的排氣品質。另為確保車輛於檢驗完 成後,排氣狀況仍符合排放標準,於定期檢驗外另訂有不定期檢驗規 範,依空污法第 41 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得於車(機)場、站、道 路、港區、水域或其他適當地點實施使用中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 不定期檢驗或檢查,或通知有污染之虞交通工具於指定期限至指定地 點接受檢驗。」以及「使用中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不定期檢驗辦法」 等。車輛定期檢驗與不定期檢驗在立法意旨、執行依據程序及裁處規 範均不同,是以機車定檢期間已實施不定期檢驗,不可視為完成定期 檢驗。 三、另請本署釋示有關機車排氣檢驗標準檢測程序中有效檢驗數值判定基 準 CO+CO2≧8% 疑義,依據本署研究結果顯示,汽油於正常燃燒狀 況下,CO+CO2 值應介於 14.3% 至 15.4% 。機車裝設觸媒轉化器 與二次空氣系統,排氣管實際 CO+CO2 取樣值較標準值略低。又取樣 管破損、未插入排氣管足夠深度或檢驗套管未與排氣管密合、排氣管 破損、機車燃燒效率不良,均可能導致 CO+CO2 測值偏低。為確保車 輛檢測時引擎燃燒效率正常,並避免取樣過程漏氣稀釋,影響檢驗數 據有效性,故針對 CO+CO2 測值訂定 8% 之檢驗門檻,如檢測數值 未達門檻值,該筆檢驗紀錄視為無效檢測樣本。
|
相關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