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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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僅從事尼龍粒物理加工程序是否屬本署 公告之人造纖維製造程序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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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30060622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3 年 07 月 30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僅從事尼龍粒物理加工程序是否屬本署公告之 人造纖維製造程序疑義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股份有限公司 103 年 7 月 17 日(103) ○○字第 103 078 號函辦理(影本如附)。 二、依本署公告第 2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人造纖 維製造程序(含合成纖維、半合成纖維、再生纖維化學製造程序), 係指以化學合成方法,製造醋酸纖維、聚酯纖維、碳纖維或其他人造 纖維之生產者;僅從事加熱熔化、押出、加壓、抽絲、延伸、或切棉 等相關物理加工製造程序者,不在此限。另依本署公告第 8 批公私 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塑膠押出或吹膜成型程序,係指 從事塑膠製品之製造,且總設計或實際產量達 1,000 公噸/年以上 者;製程中未使用押出成型機或吹膜成型機者,不在此限。前揭公告 主要針對製程中可能產生之揮發性有機物或粒狀污染物等空氣污染物 加以管制。 三、本案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倘僅從事以尼龍粒為原料,經加熱軟化、 壓出、延伸抽絲等過程製成成品之物理加工程序,則非屬前揭化學合 成方法之人造纖維製造程序,惟倘該公司係從事塑膠製品之製造,涉 及使用押出成型機或吹膜成型機,且總設計或實際產量達 1,000 公 噸/年以上者,則屬公告之塑膠押出或吹膜成型程序,仍應依規定申 請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 四、本案請貴局依現場實際狀況,本權責判定後逕復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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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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