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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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廢/停)貴轄○○○○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製程氣作為燃料者是否適用固定污 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為零費率之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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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40021395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4 年 03 月 31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05 月 20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轄○○○○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製程氣作為燃料者是否適用固定污染源空
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為零費率之疑義案,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府 104 年 3 月 13 日府環空字第 1033647723 號函。
二、依據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附表對於公私場所固定污染
源排放空氣污染物之種類及排放量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之收費費率規
定,使用氫氣、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驗證之天然氣或液化
石油氣為燃料者,其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之空氣污染防制費,適用零
費率。
三、有關使用適用空氣污染防制費零費率之天然氣或液化石油氣之公私場
所固定污染源,其驗證之檢測方法應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之相關檢測驗證機制,可作為地方主管機關核定空氣污染防制費之參
考依據。本案依據來文資料所示,倘○○○○公司經檢測燃料氣成分
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之天然氣品質標準,經貴府環境保護
局確認屬實者,可適用零費率之規定。
四、本案請貴府視個案實際狀況判定後,本權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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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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