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貴轄○○公司函請本署延後實施申請輸出廢棄物至中國大陸處理者 ,應檢附裝運前檢驗合格證書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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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1030062456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3 年 07 月 28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9 年 09 月 0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
內容: |
主 旨:貴轄○○公司函請本署延後實施申請輸出廢棄物至中國大陸處理者,應檢
附裝運前檢驗合格證書一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本署配合 102 年 9 月 12 日修正發布之「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
理辦法」,並為提升相關機關審查效率,於 103 年 3 月 6 日以
公聽會形式,辦理廢棄物輸出(入)審查作業要點修正徵詢會議,以
廣納各界意見。
二、考量我國輸出之廢棄物約百分之九十至中國大陸處理,為避免發生不
符原許可核准事項之情事,導致國際糾紛,影響我國形象,本署於上
開會議所提修正草案內,納入申請輸出廢棄物至中國大陸處理者,應
檢附裝運前檢驗合格證書之規定,會中並無反對意見。嗣後於 103
年 6 月 10 日修正發布該作業要點。
三、○○公司因之前「裝運前檢驗合格證書」無存檔,致申請案無法順利
進行一節,請 貴局本權責協助該公司由原核證單位出具證明等方式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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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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