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公有公園內民眾及遊客所產生之垃圾,是否符合廢棄物清理法第2條一般廢棄物之認定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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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1040036083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4 年 05 月 06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9 年 07 月 2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管理/生活廢棄物處理 |
內容: |
主 旨:貴公司函詢公有公園內民眾及遊客所產生之垃圾,是否符合廢棄物清理法
第 2 條第 1 項一般廢棄物之認定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般廢棄物:由家戶
或其他非事業所產生之垃圾、糞尿、動物屍體等,足以污染環境衛生之固
體或液體廢棄物。」本案應先釐清認定是否為民眾、遊客或非事業所拋棄
之廢棄物。如屬前述產源所拋棄,即屬一般廢棄物,始適用同法第 11 條
第 9 款:「道路之安全島、綠地、公園及其他公共場所,由管理機構清
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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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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