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貴局函詢空氣污染防制費採用質量平衡計算方式申報,其中有關M3 表之防制設備削減量計算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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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40031067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4 年 05 月 07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05 月 20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局函詢空氣污染防制費採用質量平衡計算方式申報,其中有關 M3 表之
防制設備削減量計算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 104 年 4 月 21 日桃環空字第 1040032148 號函。
二、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以下簡稱收費辦法)第 10 條第 1 項
規定,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量,其計算
依據之順序為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
動監測設施之監測資料、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空氣污染物檢測方法之
檢測結果、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揮發性有機物自廠係數、公告之空
氣污染物排放係數、控制效率及質量平衡計量方式,以及其他經中央
主管機關認可之揮發性有機物自廠係數、公告之空氣污染物排放係數
、控制效率及質量平衡計量方式,以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排
放係數或替代計算方式。本署爰已公告「採用質量平衡計算空氣污染
物排放量之固定污染源計量方式規定」(以下簡稱質量平衡規定),
適用各行業推估應繳空氣污染防制費之揮發性有機空氣污染物排放量
之使用。
三、公私場所採用質量平衡計算方式申報空氣污染物排放量計算空污費,
應依本署公告質量平衡規定辦理,依據該規定附錄二、(三)規範,
統計期間各管道防制設備削減量係指統計期間防制設備前端排放量扣
減統計期間防制設備後端排放量,該管道檢測作業應同時於防制設備
前後端進行實測作業。另針對質量平衡規定 M3 表之防制設備削減量
計算,得採用檢測方法「排放管道中總碳氫化合物及非甲烷總碳氫化
合物含量自動檢測方法-線上火燄離子化偵測法(NIEAA723.73B)」
檢測防制設備排放量,其原理係將各空氣污染物轉換成甲烷當量為計
算基準,目的係採同一污染物為計算基準,並以甲烷(最低碳數)做
為基準。
四、貴局來函所詢所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二廠)103 年度
第 1 季空污費申報資料之製程排放量計算結果為負值一案,經查本
案附件 1 所列 M3 表之調查期間活動強度(A) 及檢測當時之活動
強度(B) ,其空氣污染物並未轉換成甲烷當量,且檢測當時之活動
強度不應小於防制設備前端排放量(C) ,導致製程排放量計算結果
為負值,致使該公司無法計算排放量與申報空污費之情事。
五、另有關貴局所提採氣體收集效率及防制設備處理效率計算防制設備削
減量之建議,經查前揭質量平衡規定附錄一、(二)已明定統計期間
之防制設備削減量(OA3) ,係指污染源產生之廢氣,經集氣設施收
集後,且因防制設備之化學或物理反應而削減之廢氣量。本署現行質
量平衡規定皆已將集氣設施收集效率及防制設備之處理效率一併納入
考量,以落實質量平衡計算空氣污染物排放量之正確性,並符合以實
際排放量徵收空污費立法精神。
六、本案貴轄公私場所業者倘認為依本署公告質量平衡規定所得排放量相
較於該公司之實際製程排放有高估之虞,該公司得依前揭收費辦法第
10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向貴局提出自廠係數之申請,經主管
機關審查通過後,依核定之自廠係數計算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及申報
空氣污染防制費。本案請貴局本權責依實際情況查明後,逕依前揭規
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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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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