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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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貴轄○○有限公司函詢空氣污染防制費製程排放係數適用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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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40031114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4 年 05 月 0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轄○○有限公司函詢空氣污染防制費製程排放係數適用疑義一案,請查 照。 說 明:一、依據貴轄○○有限公司 104 年 4 月 20 日德洽字第 1040420 號 函(副本諒達)辦理。 二、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以下簡稱收費辦法)第 10 條第 1 項 規定,公私場所依第 3 條規定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固定污染源空 氣污染物排放量,其計算依據之順序如下:(1) 符合中央主管機關 規定之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之監測資料。(2) 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空氣污染物檢測方法之檢測結果。(3) 經 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揮發性有機物自廠係數。(4) 中央主管機關指 定公告之空氣污染物排放係數、控制效率、質量平衡計量方式。(5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排放係數或替代計算方式。同條文第 2 項規定,公私場所申報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者,應以前項 第 3 款至第 5 款規定計算排放量。但其固定污染源採密閉集氣系 統收集揮發性有機物至排放管道者,應檢具相關資料報經中央主管機 關同意後,得以前項第 1 款或第 2 款計算排放量。 三、另依本署公告「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揮發性有 機物之行業製程排放係數、操作單元(含設備元件)排放係數、控制 效率及其他計量規定」附表規定,其他塑膠製品製造程序之揮發性有 機物(以下簡稱 VOCs) 排放係數為 2.368 公斤/公噸(原料使用 量),並於備註說明製程操作單元中含括以樹脂粒/塑膠粒等為原料 進行押出成型或射出成型者,應選用本製程之排放係數,其原料係指 製程中使用含 VOCs 原物料或製程反應過程會造成 VOCs 排放之主要 原物料皆屬之。 四、本案貴轄○○有限公司倘從事以聚酯塑膠粉經由押出成型程序,將塑 膠熱熔、押出及切粒後,生產塑膠粒產品製造,應屬適用前揭其他塑 膠製品製造程序之排放係數計算 VOCs 排放量。另倘該公司固定污染 源採密閉集氣系統收集 VOCs 至排放管道排放,得依收費辦法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檢具相關資料報經貴局同意後,得以管道檢測結果 計算該製程 VOCs 排放量。 五、另倘該公司認為本署公告之排放係數相較於該公司之製程排放有高估 之虞,得依收費辦法第 10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提出自廠係數 之申請,經貴局審查通過後,依核定之自廠係數計算揮發性有機物排 放量及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本案請貴局依個案實際情形,本權責查 明認定後逕復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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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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