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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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函詢夜間火車行駛載運砂石未覆蓋,造成逸散空氣污染行為之稽查 管制方法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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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40037700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4 年 05 月 12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函詢夜間火車行駛載運砂石未覆蓋,造成逸散空氣污染行為之稽查管制方 法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 104 年 4 月 10 日基環空壹字第 1040200731 號函。 二、依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空污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 第 2 款規定,在各級防制區及總量管制區內,不得有從事燃燒、融 化、煉製、研磨、鑄造、輸送或其他操作,致產生明顯之粒狀污染物 ,散布於空氣或他人財物,及從事營建工程、粉粒狀物堆置、運送工 程材料、廢棄物或其他工事而無適當防制措施,致引起塵土飛揚或污 染空氣。 三、有關蘇花公路改善工程以火車運輸土石方,無使用密閉式車廂致產生 空氣污染行為一案,本署已於 104 年 3 月 27 日環署空字第 104 0021848 號函請貴局查明污染來源,本權責要求轄內公私場所應妥善 做好空氣污染防制措施進行源頭管制(諒達)。 四、本案所詢夜間火車在載運砂石未覆蓋,造成逸散空氣污染行為之稽查 管制方法,貴局可稽查蒐集相關資訊,包含:違規時間、地點、車輛 編號、污染或違規事實、攝影存證內容及照片等,進行查證;或輔以 訪查目擊證人,或調閱路口監視影帶,予以佐證,倘依空氣污染行為 管制執行準則查證結果確有空氣污染行為,自可據以處分。本案請貴 局本權責調查蒐集各項證據資料,依實際情形及前揭規定逕予判定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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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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