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飲用水管理條例」第5條第2項第11款:「道路及運動場地之開發」之規定,所稱道路是否包含民眾申請農業用地設施農路(作業道)一案有關貴局函詢所轄○○實業有限公司製程是否屬本署公告第6批公 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不織布製造程序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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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40036586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4 年 05 月 21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有關貴局函詢所轄○○實業有限公司製程是否屬本署公告第 6 批公私場 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不織布製造程序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 104 年 5 月 5 日桃環空字第 1040036749 號函。 二、依據本署公告第 6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不織 布製造程序,係指以再生及合成纖維為原料,經膠合、熱融或紡黏等 程序,從事不織布之製造者。前述膠合與熱融係指將樹脂等材料噴塗 於棉網表面,經烘乾水分使樹脂熟成固化產生黏著效果,使不織布具 有強度,另紡黏則係指經抽絲機將聚合物至紡嘴壓出之過程。前揭公 告重點主要係針對膠合、熱融或紡黏等程序所產生揮發性有機物或異 味污染物加以管制。 三、本案貴局函詢所轄○○實業有限公司以熱壓花輪黏合纖維成為不織布 之製程是否屬本署公告第 6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 可之不織布製造程序一節,倘該公司製程使用低熔纖維,經梳理成棉 網,再以熱壓花輪黏合纖維成為不織布之作業程序,包括膠合、熱融 或紡黏等程序,則屬本署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 。惟本案仍請貴局依實際情形查明判定後,本權責逕依前揭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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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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