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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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函詢為辦理「○○○」案,未來建築物改建時是否仍屬飲用水管理 條例之範疇釋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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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毒字第1030059419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3 年 07 月 16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飲用水管理 |
內容: |
主 旨:函詢為辦理「○○○」案,未來建築物改建時是否仍屬飲用水管理條例之 範疇釋示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位於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之暨有建築物未來改建時,須符合飲用水管理 條例第 5 條第 2 項各款規定,在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飲用水取水 口一定距離內之地區,不得有污染水源水質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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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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