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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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貴轄○○有限公司空氣污染防制費製程排放係數認定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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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40041522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4 年 06 月 11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轄○○有限公司空氣污染防制費製程排放係數認定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貴轄○○有限公司 104 年 5 月 21 日德洽字第 104521 號函 辦理(影本如附)。 二、本案○○有限公司前於 104 年 4 月 20 日函詢其空氣污染防制費 製程排放係數適用疑義,本署業於 104 年 5 月 7 日以環署空字 第 1040031114 號函(諒達),說明倘該公司從事以聚酯塑膠粉經由 押出成型程序,將塑膠熱熔、押出及切粒後,生產塑膠粒產品,應屬 適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揮發性有機物之行 業製程排放係數、操作單元(含設備元件)排放係數、控制效率及其 他計量規定」附表規定之其他塑膠製品製造程序排放係數,計算其揮 發性有機物(VOCs)排放量在案。 三、查本署公告「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揮發性有機 物之行業製程排放係數、操作單元(含設備元件)排放係數、控制效 率及其他計量規定」,主要係為簡化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揮發性有 機物排放量計量作業,以公告之排放係數為主要計量依據,其係結合 本署歷年研究成果、美國建置之排放係數(AP-42)、業者近年之排 放量申報結果及許可內容等,經由數據之篩選統計分析彙集而成,附 表中規定之其他塑膠製品製造程序,係指製程操作單元中含括以樹脂 粒/塑膠粒等為原料進行押出成型或射出成型者應選用本製程之係數 ;另塑膠皮、板、管材製造程序主要係依據製程「產品」認定,適用 以塑膠原料製造皮、板、管材等產品之製造程序。 四、另查國內生產塑膠粒產品相關業者之主要原物料及製程與該公司相同 ,皆採用其他塑膠製品製造程序之揮發性有機物排放係數 2.368 公 斤/公噸(原料使用量)據以申報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防制費,爰 此,貴轄○○有限公司製程仍應適用其他塑膠製品製造程序之揮發性 有機物排放係數,據以申報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防制費。本案請貴 局至該公司現場依個案實際情形,本權責查明認定後逕復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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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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