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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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廢/停)貴轄○小姐函詢有關揮發性有機物氣體燃料是否符合低污染性燃料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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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40048281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4 年 06 月 30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05 月 20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轄○小姐函詢有關揮發性有機物氣體燃料是否符合低污染性燃料疑義一
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貴轄○小姐 104 年 6 月 12 日環空字第 104001 號函辦理(
來函影本如附)。
二、依據本署 101 年 6 月 4 日修正公告之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
費(以下簡稱空污費)收費費率附表,氮氧化物及硫氧化物之空污費
費率及計算方式規定,針對使用氫氣、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驗證之天然氣或液化石油氣為燃料者,適用零費率。
三、有關貴轄○小姐函詢為降低空氣污染物使用廢氣焚化處理程序,致使
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末端含有丙烷及丁烷等燃料成分,申報空污費時是
否可排除一案,經查前揭 101 年 6 月 4 日修正公告之固定污染
源空污費收費費率,針對適用零費率之低污染性氣體燃料,業已修正
為使用氫氣、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驗證之天然氣或液化石
油氣為燃料者,適用零費率。有關本案○小姐所詢該公私場所申報空
污費是否適用零費率規定一節,應由該公私場所提供是否使用氫氣、
符合 CNS 驗證之天然氣或液化石油氣為燃料者之佐證資料,據以判
定。本案建請貴局依實際情形查明確認後,依前揭規定予以判定,本
權責辦理逕復○小姐後續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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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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