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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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書函針對本署訂定「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之相關法規疑義提出諮詢並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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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毒字第1040061082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4 年 07 月 29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化學物質管理/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 |
內容: |
主 旨:書函針對本署訂定「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之相關法 規疑義提出諮詢並建議,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第 12、18、19 及 22 條規 定有關製造或輸入者出售或轉讓新(既有)化學物質,應主動出示登錄文 件(登錄碼)或其他足資識別經核准登錄之標誌,並提供安全使用資訊。 仍請確實依此辦法相關規定內容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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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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