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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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函詢「靈丹(Lindan Gamma Benzene Hexachloride)」毒性化學物質核可文件申請資格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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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毒字第1030039300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3 年 05 月 06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化學物質管理/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 |
內容: |
主 旨:函詢「靈丹(Lindan Gamma Benzene Hexachloride)」 毒性化學物質核 可文件申請資格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旨述「靈丹(Lindan Gamma Benzene Hexachloride)」 係輸入靈丹作為 製造醫藥,依本署 102 年 1 月 24 日公告「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及其運 作管理事項」公告事項二(二)製造醫藥之靈丹,不受毒性化學物質管理 法之管制。爰此,依所附書面資料,貴公司輸入靈丹製造醫藥,不受毒性 化學物質管理法之管制,即無須辦理申請毒性化學物質核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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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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