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所詢有關第19條第1項略以「所有員工、教師、學生均應於每年12月31日以前參加4小時以上環境教育」,惟旨揭法規自100年6月開始施行,其環境教育時數之採計期間為100年1月抑或100年6月(施行日)開始採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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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綜字第1000004885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0 年 01 月 20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02 月 0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保護/環境教育 |
內容: |
主 旨:所詢有關第 19 條第 1 項略以「所有員工、教師、學生均應於每年 12
月 31 日以前參加 4 小時以上環境教育」,惟旨揭法規自 100 年 6
月開始施行,其環境教育時數之採計期間為 100 年 1 月抑或 100 年
6 月(施行日)開始採計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環境教育法自 100 年 6 月 5 日開始施行,如各機關(構)、學校依
本法第 19 條自 100 年 1 月開始辦理全體員工、師生 4 小時之環境
教育,係提早達到本法之要求,應予以鼓勵,而非限制採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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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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