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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9:20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廢/停)所詢有關第19條第1項略以「所有員工、教師、學生均應於每年12月31日以前參加4小時以上環境教育」,惟旨揭法規自100年6月開始施行,其環境教育時數之採計期間為100年1月抑或100年6月(施行日)開始採計案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綜字第1000004885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01 月 20 日
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04 日
單位業務分類: 環境保護/環境教育
容: 主    旨:所詢有關第 19 條第 1  項略以「所有員工、教師、學生均應於每年 12 
          月 31 日以前參加 4  小時以上環境教育」,惟旨揭法規自 100  年 6  
          月開始施行,其環境教育時數之採計期間為 100  年 1  月抑或 100  年
          6 月(施行日)開始採計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環境教育法自 100  年 6  月 5  日開始施行,如各機關(構)、學校依
          本法第 19 條自 100  年 1  月開始辦理全體員工、師生 4  小時之環境
          教育,係提早達到本法之要求,應予以鼓勵,而非限制採計。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