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貴轄○○公司依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作業管理辦法申請再次展延審查同意函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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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土字第1020028516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2 年 04 月 10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02 月 2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管理/土壤及地下水 |
內容: |
主 旨:貴轄○○公司依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作業管理辦法申請再次展延審查
同意函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作業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 16
條:「事業取得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審查同意函後,應於 6
個月內完成變更、歇業之登記。逾期者重新提送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
檢測資料。但經地方主管機關或受託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先予
敘明。
二、上開規定係為使事業均能依正常程序完成變更與歇業登記,避免申報
後間隔多時方才辦理變更與歇業登記,導致先前完成申報之資料內容
與用地現況可能已產生極大差異,造成主管機關無法確實掌握土地品
質,為確保資料代表性,故規範其有效性以六個月為原則。惟考慮各
事業所遇狀況不盡相同,須依實際情況進行多方面評估,因此作業管
理辦法授予所在地主管機關對於審查同意函時效性展延之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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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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