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貴局函請釋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9條第1項第5款終止營業(運)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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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土字第1000051132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0 年 06 月 21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管理/土壤及地下水 |
內容: |
主 旨:有關貴局函請釋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5 款終 止營業(運)之定義,釋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查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5 款,除規範主動 依法辦理歇業、繳銷經營許可或營業執照之事業外,亦考量工廠管理 輔導法對未依規定辦理歇業之事業,採取較消極管制作為-公告註銷 之,造成管制上漏洞。因此,針對未依法辦理歇業之事業則規範以事 實之認定方式,如終止營業(運)、關廠(場)或無繼續生產、製造 、加工之行為,合先敘明。 二、另,有關訂定依據係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 20 條規定,「工廠歇業者 ,應將工廠登記證繳銷;其不繳銷者,由主管機關公告註銷之。工廠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同歇業:(一)有事實足以認定工廠已停工超 過一年者。但工廠有正當理由無法復工,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 此限。(二)工廠主要生產設備已搬遷,經主管機關認定無繼續製造 、加工之事實者。」因此符合前述條件而由主管機關公告註銷者,即 視同歇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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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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