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關於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1條之技師簽證施行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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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土字第1000040579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0 年 05 月 16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管理/土壤及地下水 |
內容: |
主 旨:關於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11 條之技師簽證施行之適用,詳如說明 ,請 查照。 說 明:一、按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下稱土污法)第 11 條、第 57 條規定 ,技師簽證於今(100) 年 2 月 3 日施行,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 原則,於技師簽證施行前曾提送審查之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 、污染控制計畫、污染調查及評估計畫、污染整治計畫四類文件,不 受技師簽證規定之拘束。 二、惟上述文件之控制計畫或整治計畫,於施行前即已提送主管機關審核 者,並於計畫執行期間依土污法第 22 條第 4 項、土污法施行細則 第 15 條、第 22 條有變更之必要時,因計畫之變更非係重新提送主 管機關,主管機關僅就已審核通過之文件作部分內容之核定。而技師 簽證係為確保相關計畫或資料自始之品質及執行成效,準此,於技師 簽證施行前已提送主管機關審核之控制計畫、整治計畫,於施行後依 土污法第 22 條第 4 項、土污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第 22 條變更 者,無須技師簽證。 三、本署 100 年 1 月 20 日環署土字第 1000006681 號函自即日起停 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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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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