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公司所rr加油站函請貴局同意其先整地後,再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之規定辦理土壤檢測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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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土字第1000036147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0 年 05 月 10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管理/土壤及地下水 |
內容: |
主 旨:有關○○公司所 rr 加油站函請 貴局同意其先整地後,再依土壤及地下 水污染整治法之規定辦理土壤檢測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有關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以下簡稱土污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稱之「依法辦理事業設立許可、登記、申請營業執照」,若屬土污法 第 9 條公告之 25 類工廠,則應在申辦工廠登記證前完成審查;若屬土 污法第 9 條公告之廢棄物處理業及廢棄物回收、清除業,則應於申辦相 關廢棄物處理許可前完成審查;若屬土污法第 9 條公告之加油站業,則 應於申辦經營許可執照前完成審查。因此,該公司僅先進行用地整地作業 尚未申辦加油站之經營許可執照,則並未違反土污法第 9 條之規定。惟 為使取得之土壤樣品具代表性,建議若有開挖整地或改變地形地貌者,應 於施工前完成採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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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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