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關於「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3項備查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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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土字第0990105463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9 年 11 月 22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管理/土壤及地下水 |
內容: |
主 旨:關於「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12 條第 3 項備查疑義,詳如說明 ,請 查照。 說 明:一、按「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下稱土污法)第 12 條第 3 項規 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公告為控制場址後,應囑託土地 所在地登記機關登載於土地登記簿,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此係 為使本署瞭解、掌握控制場址公告及登載情形。 二、據此,貴府於公告控制場址及囑託土地所在地登記機關登載於土地登 記簿後,皆應報本署備查;前述事項之備查可併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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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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