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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22:11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廢/停)有關「○○加油站有限公司違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事件,不服貴府因該站未依限提出污染控制計畫之處分,提起訴願,經本署決定原處分撤銷,另為適法之處分」乙案,該審議書決定原處分撤銷之理由,乃因依土污法第11條第4項規定「控制場址未經公告為整治場址者,所在地主管機關得依實際需要,命污染行為人提出污染控制計畫,經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土字第0970004553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1 月 14 日
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24 日
單位業務分類: 環境管理/土壤及地下水
容: 全文內容:有關「○○加油站有限公司違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事件,不服貴府
          因該站未依限提出污染控制計畫之處分,提起訴願,經本署決定原處分撤
          銷,另為適法之處分」乙案,該審議書決定原處分撤銷之理由,乃因依土
          污法第 11 條第 4  項規定「控制場址未經公告為整治場址者,所在地主
          管機關得依實際需要,命污染行為人提出污染控制計畫,經所在地主管機
          關核定後實施。」貴府於相關行政作為之前,並無對該站為土污法第 2  
          條第 12 款所定義「污染行為人」之認定,合先敘明。雖本案在行政處分
          過程,實務上已確認其違法之事實而認其為污染行為人,貴府補齊「認定
          污染行為人」之行政程序,再另為適法處分。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