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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8:24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廢/停)查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簡稱土污法)第9條立法原意,係為使事業能釐清本身污染責任,亦可藉以及時瞭解土壤是否遭受污染,並進行後續必要之必要處理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土字第0950072045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9 月 14 日
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24 日
單位業務分類: 環境管理/土壤及地下水
容: 全文內容:查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簡稱土污法)第 9  條立法原意,係為使事
          業能釐清本身污染責任,亦可藉以及時瞭解土壤是否遭受污染,並進行後
          續必要之必要處理。因此事業若未依土污法第 9  條規定,於設立、停業
          或歇業前完成備查程序,即逕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辦完成設立、停業及
          歇業程序,所在地主管機關應依土污法第 32 條第 3  項規定處以罰鍰。
          事業於違反土污法第 9  條規定遭處分後,仍提報土壤污染檢測資料供備
          查,請所在地主管機關仍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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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